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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无人机核查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4日

为评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改善及保护效果,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于2009年启动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定量化评价作为衡量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果的依据,制定印发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并于2011年对全国所有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该项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自考核工作开展以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数量逐年增加,截止到2016年,已由最初的451个增加至556个,占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总面积的68.41%,同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转移支付资金也逐年增加,已由219亿元增加到599亿元。
        2014年,环境保护部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分为技术评价指标和调节指标两部分,其中,技术评价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调节指标包括无人机遥感抽查、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等三项,县域最终考核结果由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无人机遥感抽查、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等四项得分求和得出。
        卫星中心于2012年承担了无人机核查工作,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与技术创新,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规范的无人机核查技术流程,即“卫星普查-无人机抽查-现场核查”的工作模式,其考核流程为:首先,采用卫星普查方式,基于两期遥感影像,提取全国考核县域生态环境变化面积;然后依据县域面积变化程度,抽取明显变化县域作为无人机飞行抽查目标,准确提取变化斑块面积;同时开展抽查县域的现场核查(或环评资料审查),明确生态环境变化斑块属性信息,找出变化原因,核实相关项目的合法性。基于上述考核流程,分别依据遥感普查和无人机飞行获取的县域生态环境变化面积对全国所有考核县域进行赋分,纳入到考核的最终结果,并对抽查县域存在明显生态环境破坏,没有环评手续等情况,予以一票否决。

供稿:航空遥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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